1月8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召开《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不予、免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清单》(以下简称“五清单”)新闻通气会,详细解读“五清单”的主要内容、出台背景等。“五清单”将自今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旨在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优化营商环境。与《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川环规〔2022〕4号)不一致的以“五清单”为准。
具体来看,不予处罚清单和免予处罚清单分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进行了细化。其中,不予处罚清单重点围绕“违法行为轻微”,罗列了12条具体情形;免予处罚清单则重点围绕“危害后果轻微”,从排污监测、危险废物管理、披露环境信息等方面罗列了35种具体情形。
从轻处罚清单和减轻处罚清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进行了合并,并在《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表述,共罗列了6条具体情形。
从重处罚清单主要依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制定,与《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基本保持一致,包括“在案件查处中对执法人员进行威胁、辱骂、殴打、恐吓或者打击报复的,或者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造成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环境影响后果或引起不良社会反响的,以及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等4种具体情形。
从判定标准来看,“五清单”针对“危害后果”“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等容易造成歧义的概念进行了明确。执法人员可以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判定当事人是否符合“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危害后果轻微”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