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保健养生”遇上“闲钱投资”,一些手拿退休金的老年人不免上当受骗。有人从中嗅到“商机”,借推销保健品之名诱骗老年人“入局”。这不,退休老人乔伯就拿出20万元积蓄投资保健品,结果当初商家承诺的60万元回报迟迟没兑现。近日,广州天河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
投资20万元“入股”保健品
承诺60万元回报仅收回1万元
退休后的乔伯长期热衷购买保健养生产品。某一天,他从某健公司的员工处了解到,该公司正在招募子公司发起人,投资1万元除能获得保健产品外还能赚3万元,投资回报高达3倍!乔伯听到后心动不已,决定拿出20万元积蓄进行投资。
乔伯与某健公司随即签订了《合作协议》,协议约定乔伯正式成为某健公司旗下某市子公司的联合发起人,享有价值30万元的产品及子公司股权,在子公司顺利成立后可获得3倍回报共计60万元。乔伯在向某健公司转账20万元时附言为“投资某健子公司注资款”。
但在成为“生意搭档”后的两年里,乔伯除了接受某健公司安排两次赴外地接受“干细胞针剂注射”和“基因组检测”(某健公司以此抵扣了30万元产品),并通过介绍客户购买某健公司的保健品获利1万多元以外,《协议》中的回报均没有得到兑现。协议约定要成立的子公司也迟迟未见踪影,乔伯遂将某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某健公司返还投资款20万元。
对此,某健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是产品供应合同,乔伯所付20万元是货款而非投资款,某健公司已根据《协议》为乔伯提供了折合价值30万元的“干细胞注射”和“基因组检测”服务,只有产品未被使用或有质量问题才能退款;另外子公司是因人员未招齐才无法成立,因此乔伯的情况不符合退款要求。
法院判决退还投资款项
天河法院审理认为,乔伯与某健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合法有效,约定了乔伯是某健公司旗下某市子公司的联合发起人,但未明确协议中所涉产品的具体内容,某健公司单方确认产品内容存在不妥。
反之,协议中所涉某市子公司至今未成立,即协议约定的合作事宜并未实现,乔伯诉请某健公司退款有理有据,据此依法判决某健公司退还乔伯18.9万元。
天河法院民事审判二庭郝银清法官指出,本案中,乔伯与某健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根据案涉《合作协议》,双方明确约定“合作事宜”为乔伯成为某健公司某市子公司的联合发起人,其享有支付20万元可获30万元产品,并获得某健公司子公司股权等相应权益。由此可见,案涉《合作协议》所涉的20万元投资款在投资权益实现中体现货款的性质,该份协议有别于其他常见的商事合作合同,审理时须从乔伯是否成为联合发起人及获取约定产品两个角度分析考虑。
首先,经双方确认,案涉《合作协议》中约定的某市子公司确未成立,即《合作协议》约定的合作事宜并未实现;
其次,关于产品,《合作协议》未具体明确某健公司应向乔伯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名称,某健公司所称乔伯已获取产品也仅有其单方自行制作的消费记录表,该表格未经乔伯签名认可。虽然乔伯表示其已注射2次针剂及做过基因检测等,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项目即对应合同约定的产品,某健公司称其已向乔伯提供《合作协议》约定的全部产品证据不足。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某健公司应向乔伯退还剩余投资款项18.9万余元。
判决后,某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和解,某健公司撤回上诉申请。
法官提醒:
勿盲信以高额回报为噱头的投资理财产品
老年群体的鉴别能力和风险防御能力较弱,面对眼花缭乱的保健品和投资理财产品,往往容易在推销员的热情中丧失应有的警惕,轻信口头承诺中的高额回报。而保健公司在介绍保健产品时,往往会采用虚假宣传、夸大功效等手段,这些保健产品是否经过科学验证、生产过程是否安全、疗效如何等均难有保障。至于所谓的“分红收益”更是以协议所约定的子公司顺利成立、营业获利为前提,若子公司经营不善,老年人作为股东也需要承担公司经营风险,“分分钟”血本无归。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群众,不要盲目相信以高额回报为噱头的投资理财产品,在进行大额理财、大额投资前,切记三思而行,并和家人沟通商量,以免落入“投资”圈套。同时,保健品不是药品,也不能对等药品治疗。购买保健品要理性谨慎,若有不舒服还是要尽早去医院接受正规对症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