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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出借银行卡来钱快?当心成为诈骗犯罪的帮凶

来源 :随县人民检察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4-11-14 08:55 打印

在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帮信犯罪层出不穷,一旦为了贪图小利,而将个人银行卡出售、出租、出借,一不小心就会构成帮信罪。近日,由随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被告人闫某某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2年6月4日,随县一居民邱某在网络上与陌生网友聊天时,遭遇了网络诈骗。对方诱骗邱某向其提供的账户进行多次转账,信以为真的邱某被骗五万余元。发现被骗后,邱某立马报警。警方立案后,于2022年12月26日将邱某被骗案的一级卡卡主闫某某电话传唤到案。

“对方问我能不能把银行卡借他用几天,就是拿我的银行卡转账,每天可以给我一百多块钱,我当时也想赚点零花钱,就把银行卡借给他了。”

“我想过这个钱是不正当的钱,肯定是不合法的,毕竟这个事情赚钱太轻松了。但想着也不是我本人做的,不会找到我头上,所以最后还是答应把卡借给别人用了。”到案后,闫某某辩解道。

闫某某向民警解释道:“借出去三天时间,我每天下午都会收到两百块钱的转账。后来,我越想越不对劲,在网上一搜索才发现自己的行为已经涉嫌帮信罪,于是马上把卡要了回来,并且第二天就去把卡注销掉了。”

经调查,犯罪嫌疑人闫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获取非法利益,仍提供自己名下银行卡给他人使用,用于转移、接收违法犯罪资金。经查明,闫某某的银行卡单向进账流水171万余元,其中包含随县居民邱某被网络诈骗转入的1万元,闫某某共非法获利600元。

随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终,经随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

违法出售、出租、出借银行卡“轻松获利”,殊不知已触犯法律红线!广大人民群众切莫被眼前“小利”蒙蔽双眼,千万不能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和各种三方支付账号,警惕掉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陷阱,成为诈骗犯罪的“帮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