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及在双中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区)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经营主体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代替经营主体无违法违规证明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部署,我省“信用代证”服务已于2024年12月底在“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正式上线,全省全面推行以公共信用报告(证明版)代替发展改革、教育、科技等50个领域的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工作,充分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优化营商环境的支撑作用,简化经营主体办事流程,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动数据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信用代证”改革是有效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减轻经营主体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强化工作部署,各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亲自推进、亲自跟踪问效,落实落靠主体责任,高质高效推动改革实施,加强宣传推广,提升经营主体知晓度、使用率。
二、推动改革应用
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结合双鸭山工作实际,在省规定50个领域外进一步拓展“信用代证”应用领域和场景,实现应用尽用。鼓励有需求的企业在政府投资、政策申请、评先评优等场景使用《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证明版)》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务求取得工作实效。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设置信用服务窗口或自助信用核查机,向社会公众公示“信用代证”操作指南,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证明版)》查询、打印服务。
三、夯实数据基础
各县(区)、各部门要将经营主体行政处罚信息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录入黑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互联网网址:https://gs.credit.hlj.gov.cn/collectnet/#/;政务外网网址:http://192.150.249.205:8080/function/#);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10日内更新至双鸭山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网址:http://192.201.2.72:45180/portal/jsp/public/login.jsp,政务外网环境登录),同时提升数据质量,确保本地区、本领域、本单位经营主体违法行为信用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归集共享。
四、强化主体责任
按照“谁生成谁提供,谁提供谁负责”原则,严肃查处泄露、篡改、损毁、窃取信用信息等行为,对信息迟报、漏报、瞒报或拒不执行有关规定等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五、落实成效反馈
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信用代证”工作的解读推广,充分根据经营主体意愿推进使用,切实将“信用代证”工作融入各领域、各环节,于2月12日前将50个领域涉及的负责“信用代证”工作责任领导、责任人及联系方式上报至邮箱,并于每月28日前将实际推广应用省“信用代证”的领域、数量等情况报送至指定邮箱。
附件:1.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经营主体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代替经营主体无违法违规证明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docx
原文下载:双营商发4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