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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纪委机关、省监委、省公安厅关于惩治诬告陷害行为的通告

来源 :黑龙江省纪委监委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3-03-23 14:25 打印

中共黑龙江省纪委机关、黑龙江省监察委员会、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惩治诬告陷害行为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激励党员和公职人员担当作为,营造积极健康、干事创业的政治生态和良好环境,中共黑龙江省纪委机关、黑龙江省监察委员会、黑龙江省公安厅自即日起在全省开展惩治诬告陷害行为专项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肃查处诬告陷害

本次专项治理所称诬告陷害是指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行为。包括出于个人政治目的捏造事实,陷害、抹黑、诋毁他人的;因为不合理诉求没有得到满足,为了一己之私造谣中伤他人的;由于个人恩怨、嫉妒心理无中生有,散布谣言和不实消息发泄私愤的等。

专项治理着力为敢于善于斗争、敢于担当作为、敢抓善管不怕得罪人的党员和公职人员撑腰鼓劲,重点查处以下诬告陷害行为:

(一)严重干扰换届选举、干部选拔任用的;(二)严重干扰巡视巡察和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的;(三)意图引起上级机关重视,检举、控告时连带诬告被举报人所在单位(地区)领导的;(四)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反复举报,继续实施诬告陷害的;(五)强迫、唆使他人实施诬告陷害的;(六)党员和公职人员为达到自身目的,实施诬告陷害的;(七)其他应当重点查处的诬告陷害行为。二、严肃追究诬告陷害人责任

坚持对诬告陷害行为“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追责、绝不姑息。对构成诬告陷害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虽不构成犯罪,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以拘留、罚款。对于诬告陷害人是党员或者公职人员的,同时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相应党纪政务处分处理。

三、积极稳妥澄清正名

对党员和公职人员因诬告陷害造成不良影响并符合规定情形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妥善运用书面澄清、当面澄清、会议澄清、通报澄清等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为受诬告陷害人澄清正名,及时传递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的强烈信号,树立扶正祛邪、激浊扬清的鲜明导向。

四、支持保障依法行使监督权利

依规依纪依法保障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监督权和检举控告权,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鼓励支持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客观公正真实反映问题;倡导全社会自觉抵制诬告陷害歪风邪气,大力弘扬向上向善新风正气,共同营造团结和谐奋进的社会氛围。

支持鼓励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积极提供诬告陷害问题线索,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将严格保密,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举报电话:

12388(纪检监察机关)

12389(公安机关)


中共黑龙江省纪委机关

黑龙江省监察委员会

黑龙江省公安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