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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机动车检验机构营商环境的若干举措通知

来源 :信用双鸭山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3-08-03 10:10 打印

各县市场监管局、分局,各机动车检验机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市委、市政府优化营商环境等决策部署,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辆检测服务意见的通知》(黑市监〔2022〕295号)等文件精神,大力推进改革创新,降低机动车检验机构制度性交易成本,赋能检验检测行业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工作优化举措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行网上审批

实现资质认定全流程网上办理,一次性告知、一次性受理、零跑动,提高办事服务效率和便利度。网上办理平台:黑龙江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www.zwfw.hlj.gov.cn/。

二、全面实行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度

机动车检验机构可自主选择一般程序或告知承诺程序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三、压缩资质认定办理时限

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时限由法定20个工作日缩减至5个工作日。

四、实施容缺容错受理

对具备申请资质认定事项基本条件、申请时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机动车检验机构,其申请资质认定的法人地位证明文件、固定场所证明文件等申请材料欠缺或需更正内容的,在机构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后,先予以受理和开展相关的技术评审,并一次性告知检验检测机构在技术评审时限内需要补正的材料和补正的形式。

五、严格资质认定准入条件

新建检验机构对同一类车型机动车检验应当同时具备安全技术检验(以下简称安检)和排放检验(以下简称环检)能力,为群众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务。对不具备相应能力的机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不予受理申请;对在有效期内仅具备安检或环检检验能力的机构,未补齐能力且许可到期的,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延续资质认定许可证书。资质认定证书被吊销的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使用同一地址、同一法人或者违规责任人申请资质认定。

六、规范技术评审活动,提升服务质量

要进一步加强资质认定监管,采用现场观察、案卷审查等方式,加强对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活动的监督。对未按照资质认定基本规范和评审准则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实施技术评审、向所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技术评审结论的,要严格按照要求予以约谈、暂停,直至作出取消委托从事技术评审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机动车检验机构人员信息变更实行承诺制备案

(一)机动车检验机构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变更备案实行承诺制备案。自2023年7月15日后,双鸭山市市场监管局不再受理机动车检验机构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变更备案。

(二)机动车检验机构承诺制备案人员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其中新增的技术负责人需满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第21号公告)和《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2023版)的要求。机动车检验机构应承担所承诺信息不实的法律责任。

(三)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活动和日常属地监管,将机构人员信息变更自我承诺情况纳入监管重点内容,对机构承诺与实际信息不符的依法从严处理。

八、加强政策宣传解读

开展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和培训指导,主动推广、靠前服务,面向机动车检验机构精准推送政策,提升政策知晓度。

政策咨询电话:0469-4472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