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中国(黑龙江双鸭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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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关于切实做好失信行为纠正后的
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通知

来源 :信用双鸭山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3-11-09 10:34 打印

各县(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台了《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2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进一步做好信用修复工作,切实提高信用修复效率,引导市场主体及时纠正失信行为,更好释放市场主体发展活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失信信息归集和公示

(一)全面归集各类失信信息。按照《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关于转发<黑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2022年版)>(含数据规范)和<黑龙江省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关于报送公共信用信息数据的通知》要求,依法依规认定各类失信信息并及时将有关失信信息报送至双鸭山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二)公示失信信息类型。要严格按照《办法》第十五条做好有关失信信息公示。其中,对于已纳入《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2年版)》并且认定单位已出台名单管理办法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可以公示;以普通程序作出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平台网站进行归集和公示;处罚类别为“警告,罚款(或其他类别)”“通报批评,罚款(或其他类别)”的处罚信息予以公示,并以处罚所涉及的领域设置公示期。

(三)不予公示信息类型。以简易程序作出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被处以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予公示;对自然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平台网站原则上不公示;公示期限届满的停止公示,转为档案保存。取消原《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规定的一般失信、严重失信、特定严重失信的分类。

(四)行政处罚公示期限。以普通程序作出的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平台网站应当进行归集和公示。被处以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予公示。其他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三年,其中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一年。最短公示期届满后,按规定申请提前终止公示。最长公示期届满后,自动停止公示。(备注: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信息,同一行政处罚决定涉及多种处罚类型的,其公示期限以期限最长的类型为准。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起点以行政处罚作出时间为准。)

二、明确信用修复责任分工

(一)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用修复。经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认定并通过各级门户网站公示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的信用修复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按照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用修复管理规定执行。要加强协调联动,加强信用信息修复共享机制,做好修复工作协同和信息同步。完成行业认定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用修复后,要及时将有关信用修复情况报送市信用办,由市信用办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中心或采取信息化渠道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双鸭山市信用门户网站公示信息与省级网站保持同步。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信用修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其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即为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属市场监督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信息,在修复系统内部予以标注提示,开展信用修复时,应提交由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书》或者其他准予信用修复的证明材料。

(三)特殊领域行政处罚信息的信用修复。应急管理部门(含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在其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责范围内,依据安全生产类法律法规实施的行政处罚,暂认定为安全生产领域的行政处罚信息。消防部门在其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暂认定为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

三、建立信用修复主动告知制度

(一)切实保护企业修复权益。各具有行政处罚权责部门要依法行政,建立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主动告知制度,依法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下发《信用修复告知书》(见附件1,新模板仅供参考),主动告知行政处罚相对人该行政处罚信息即将被公示的网站、失信行为类型、最短公示期、修复流程等内容,鼓励和支持失信市场主体及时修复失信,消除负面影响。

(二)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建立信用修复主动告知台账,实现告知率100%。按照“谁处罚、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行政处罚决定书、信用修复告知书送达工作。在送达过程中,积极宣传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政策,同时做好送达工作的统计(见附件2:《信用修复告知书送达登记表》)。在行政处罚相对人满足修复条件时,主动通过邮件、短信、电话等方式第一时间提醒行政处罚相对人进行信用修复并帮助完善修复材料,真正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的信用修复服务,及时化解市场主体因行政处罚带来的不良影响。

四、持续开展信用修复政策宣传

各行业监管部门要按照“谁处罚、谁认定、谁负责”原则,加强对失信市场主体诚信宣传教育,要结合“诚信七进”等诚信主题宣传活动,积极向市场主体宣传和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信用修复有关规定,引导市场主体诚实守信经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附件:

1.行政处罚信用修复告知书(新模板).docx

2.信用修复告知书送达登记表.docx

3.《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58号令.pdf

双鸭山市“诚信双鸭山”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