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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信用+一站式诉讼服务”诚信激励工作制度(试  行)

来源 :信用双鸭山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3-10-28 14:30 打印

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信用+一站式诉讼服务”诚信激励工作制度

(试  行)

为助力双鸭山市诚信建设,推动企业诚信发展,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强化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作用,率先探索尝试“信用+一站式诉讼服务”新模式,为市域内诚信企业提供诉讼全方位服务,为保证服务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激励对象

本制度激励对象为双鸭山市市域内诚信企业。

二、诚信企业认定

(一)持“诚信码”:(企业在“码上诚信”小程序自主申报)经核验认定为无行政处罚记录、无失信惩戒记录的企业

(二)持“企业信用报告”:报告中无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司法判决等负面信息;非严重失信主体;信用报告中无信用评价负面信息的企业(信用报告可自行下载,也可到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下载)。    

三、激励措施

(一)诉前服务:开通“诚信企业绿色通道”。

市中级人民法院及辖区基层法院(以下简称人民法院)

设立“码上诚信”绿色通道,为符合受理条件的诚信企业开通绿色通道,享受诉讼咨询、诉前调解优先办理、专人服务、免费打印、预约办理相关业务的服务。

(二)立案阶段:实施容缺受理的服务。

1、容缺受理。诚信企业在起诉时,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但欠缺次要立案材料或内容瑕疵,人民法院先予接收材料并登记立案,允许其在规定期限内补充提交的制度。

2、适用范围。立案容缺受理仅适用于民事一审关于合同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三类案件,容缺材料限定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明等不影响登记立案必备要素的材料。以后根据实施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3、容缺受理的方法。立案容缺适用于线下立案,当场登记立案并告知需要补交的材料清单和期限。立案部门应当填写《立案容缺受理材料清单》,分案后随卷移送业务部门。

4、容缺材料的补交。人民法院容缺的立案材料,企业法人或律师应当在开庭前或开庭时向承办法官主动补交;材料内容瑕疵的,应当补正后在开庭前或开庭时向承办法官主动补交。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在立案后按承办法官确定的时限由企业法人或律师及时补交或补正。

5、未补交容缺材料的后果。人民法院建立诚信诉讼制度,对立案容缺受理的企业法人和律师,未在规定期限内补交相关材料的,一律纳入诚信诉讼“黑名单”,今后不再对其容缺。

(三)审理阶段:合理优先或延后排期审理的服务。

1、审理阶段将认定为可享受一站式诉讼服务的诚信企业在诉讼材料齐全的前提下,享受优先或延迟排庭的政策。

2、对诚信企业已定开庭日期,诚信企业方无法出席庭审现场的,可申请网上庭审。

(四)执行阶段:帮助企业信用修复。

执行立案后,采取强制措施前,对主动履行完毕法律义务的企业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帮助企业修复信用。

(五)普法服务:诚信企业法治普法课堂。

1、优先邀请诚信企业作为公众代表走进法庭,开展旁听庭审活动,现场观摩有关案件的庭审实况。

2、优先邀请诚信企业参加人民法院“公众开放日”活动,普及常见纠纷案件的处理方法、企业常见的法律问题和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可能出现的纠纷案件的处理原则。

3、优先邀请诚信企业参加人民法院法治课堂。

4、优先为诚信企业提供有利于企业优化发展的司法建议。

四、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市中级人民法院各部门及辖区基层法院要切实为诚信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对存在以下等相关情形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无理由拒绝为符合“一站式诉讼服务”企业提供服务的。    

(二)故意刁难诚信企业,拒不优化办事流程,不提供便利化服务的。    

(三)在服务过程中推诿扯皮不负责任、失职或服务态度恶劣造成未在承诺或规定时限内完成的。    

五、实施期限及范围

本制度于2023年10月29日起实施,如与今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相冲突,该制度自动废止。本制度适用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及辖区基层法院,首批试点单位确定在集贤县人民法院。

 

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8日     


附件: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信用+一站式诉讼服务”诚信激励工作制度(试 行).pdf